北京逐梦国际律师事务所

逐梦国际

搜索
首页
走进逐梦国际
逐梦国际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逐梦国际案例
党建公益
联系我们
逐梦国际视点

当前位置:首页 / 逐梦国际动态 / 逐梦国际视点 / 详情

刘琦:双方持有外国永居、长期定居海外,还能回中国起诉离婚吗?

来源:逐梦国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0 字号

“律师,我和先生都已经拿到美国绿卡,在美国定居快十年了。我们是在上海登记结婚的,现在感情不和想离婚。我在美国咨询过律师,那边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我们能回国起诉离婚吗?中国法院会受理吗?”

这是我最近收到的一位当事人发来的咨询。坦白说,这类问题在近两年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选择移居海外,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长期定居国外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当婚姻走到尽头,摆在当事人面前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还能不能回中国打离婚官司?答案是: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今天这篇文章,我就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多年实务经验,把这个问题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01 先厘清一个概念:“华侨”是什么?

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先明确一个基础概念——什么是“华侨”。

根据《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有明确标准: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此外,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简单说就是:持有中国国籍,但长期生活在国外。这与“外籍华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不同,也与长期在外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工作的中国公民有所区别。

我们这篇文章讨论的核心人群,正是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长期定居海外但保留中国国籍的公民。在法律上,他们通常被归入“华侨”的范畴,适用相应的特殊管辖规则。

02 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要回答“能不能回国起诉离婚”,首先要回答一个前置问题:中国法院对这个案子有没有管辖权?管辖权的确定,是启动一切诉讼程序的大前提。没有管辖权,后面的实体审理就无从谈起。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立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核心依据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

其中,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最直接相关的,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两条规定,就是我们回答本文核心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都附加了一个看似苛刻的条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为什么要这样设计?立法者并非刻意设卡,而是在国际礼让与司法主权之间寻找平衡:如果定居的国家愿意管,原则上优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只有当定居国法院“拒绝受理”时,中国法院才作为“兜底”选项敞开大门。

03 不同情形下的管辖规则

有了上述法律依据,我们接下来分几种具体情形来分析。

  •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国内结婚,婚后共同定居国外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前面提到的咨询案例——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上海登记结婚,后来一起移民美国并取得绿卡。

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为婚姻缔结地(即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城市)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实务要点:

1. “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是前提。从条文表述看,中国法院受理的前提是“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指出,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华侨夫妻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的证据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先向中国法院起诉,法院不应以未提供外国法院不受理的证明为由直接拒绝受理。

2. 管辖法院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在“婚姻缔结地法院”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之间作出选择。实践中,如果双方在国内已无居住地,通常选择婚姻缔结地法院更为稳妥。

3. “最后居住地”如何理解:通常指当事人离开中国前最后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要求是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注销前的住所地。

  •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婚后共同定居国外

这种情形也不少见。有些夫妻在中国相识,但在国外登记结婚,之后一直在国外生活。

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为一方原住所地(即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实务要点:

1. “原住所地”通常指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双方户籍地不同,任何一方的原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 国外结婚证的公证认证: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向中国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结婚证明。

  • 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这种“分居两国”的情形,管辖规则相对简单。

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实务要点:

1. 国内一方有绝对的管辖权优势。无论国外的配偶是否同意、是否已在国外起诉,国内一方都可以在国内住所地法院起诉。

2. 平行诉讼的处理:如果国外一方已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仍然有权管辖。

  • 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还有一种情况:双方虽然长期在国外生活,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尚未达到“定居”的程度。

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均已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如果离婚已经在国外办理完毕,双方仅就国内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中国法院起诉。

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规则非常务实,它把“身份之诉”和“财产之诉”拆开,既然婚已经离了,中国法院不再碰身份关系,但国内财产的分割,中国法院义不容辞。

04 回国起诉,可能遇到的问题

  • 立案难

实践中不是所有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都“敞开怀抱”,一些基层法院的立案庭,面对双方都在国外、持外国永居的离婚起诉,第一反应是“劝退”。他们的顾虑可以理解:送达难、审理难、判决后执行难、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

应对策略:

1. 做好管辖权论证的法律意见书。不要只提交起诉状和基本证据,附上一份详细的管辖权法律分析,引用具体法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必要时附上定居国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证明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 找准连结点。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国内,优先选择婚姻缔结地法院;如果一方在国内有房产、有户籍、有社保缴纳记录,把这些作为“案件与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证据提交。

3. 提前沟通。在正式立案前,可以通过12368或现场咨询,与立案庭法官进行初步沟通,了解该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受理态度。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开放程度差异很大。北上广深及沿海发达城市的法院,经验相对丰富;内地一些法院,可能一年都碰不到几件涉外离婚案。

  • 送达难

这是涉外离婚案件最头疼的问题。被告在国外,怎么把起诉状副本、传票送达到他手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多种涉外送达方式: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诉讼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但在实务中,每一种都有痛点:

· 条约送达:如果中国与该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条约程序繁琐,耗时可能长达半年以上。

· 邮寄送达:很多国家的邮政系统对法院文书的签收并不规范,被告可能“收不到”或“拒收”。

· 公告送达:最后的兜底方式,公告期六十日。而且公告送达往往意味着缺席审判,对事实查明不利。

实务建议:

如果可能,尽量在起诉前与被告达成某种程度的沟通,争取其配合提供国外地址、同意电子送达,或委托国内律师代收文书。有些当事人担心“打草惊蛇”,但在涉外案件中,送达的顺畅程度直接决定案件的推进速度。如果被告故意“躲送达”,这个案子可能拖上很久。

  •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突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系统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中国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这对双方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案件,是一个重大变量。

想象一下:你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应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说“我们都在加拿大生活十年了,孩子学校、房产、银行账户全在加拿大,中国法院审理这个案子不方便,应该由加拿大法院管辖”。如果国内法院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条件,你的案子可能被驳回。

应对策略:

1. 在起诉时充分论证“中国法院审理更为方便”或“案件与中国有实质联系”。比如:主要财产在中国、子女计划回国生活、婚姻关系的主要破裂原因发生在中国、双方回国参加诉讼的实际成本并不高(比如有国内房产可居住、有亲友可协助)。

2. 注意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如果被告应诉答辩且未提异议,视为接受管辖,之后再提不方便法院,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3. 如果案件被驳回,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5 当事人想回国诉讼的真实动因

作为律师,我常被问到:“既然人在国外,为什么不就在国外离?非要折腾回国,图什么?”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从业多年,我总结了几类当事人坚持回国起诉的真实动因,理解这些动因,有助于我们给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建议。

  • 国内有“大头”财产

很多夫妻虽然定居国外,但主要的资产积累在国内——房产、股权、理财、保险。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中国境内的财产没有直接执行力。如果在国内起诉,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执行国内财产,避免“国外判了、国内执行不了”的尴尬。

  • 对国外法律体系的不信任或不熟悉

有些当事人虽然拿了永居,但语言不过关,对所在国的婚姻、家庭、财产等相关法律完全不了解。请当地律师费用高昂,诉讼程序漫长。相比之下,回国起诉,用母语诉讼,找熟悉的国内律师,心理安全感完全不同。

  • 子女抚养的“主场优势”

如果子女实际生活在国内,或者双方计划让孩子回国接受教育,在中国法院确定抚养权、抚养费,往往更符合实际需求。外国法院判的抚养费标准、探望安排,可能与中国的生活现实脱节。

  • 情感上的“落叶归根”

不要小看这个因素。很多早年出国的夫妻,婚姻破裂后,心理上希望“从哪里开始,在哪里结束”。当年在国内领证结婚,如今回国离婚,有一种仪式感上的闭环。离婚不仅是法律行为,更是人生节点,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们需要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有时候比纯粹的法律分析更重要。

06 实务操作指南——给当事人的几点建议

基于多年的实务经验,我给正面临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几点具体的建议:

  • 梳理关键信息

在决定是否回国起诉之前,先把自己和配偶的国籍、定居地、婚姻缔结地三个关键信息梳理清楚。这直接决定了你该去哪个法院、能不能顺利立案。

  • 评估诉讼成本

回国起诉离婚,需要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虽然中国法院的诉讼费用相对低廉,但往返国内的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可能需要的多次开庭,都是不小的开销。相比之下,在定居国起诉可能程序更复杂、费用更高,但省去了跨国奔波的麻烦。建议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利弊。

  • 准备好起诉材料

向中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双方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等);

·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如在国外登记需经公证认证);

· 子女身份信息(如有子女);

· 财产相关信息。

如果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还需要准备中文翻译件。

  • 线上诉讼越来越普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跨境在线立案、线上视频调解和开庭已经成为现实。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一定需要多次往返国内,很多程序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完成。这对于长期定居海外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好。

  • 回国起诉不一定更快

虽然中国法院的审理效率整体较高,但涉外案件涉及文书送达、证据公证认证等程序,周期可能比普通离婚案件更长。建议当事人提前做好心理准备,与律师充分沟通后再做决定。

07 结语

回到文章开头那位当事人的问题: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定居十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她能回国起诉离婚吗?

答案是: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她可以选择向婚姻缔结地(上海)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然,“可以”不代表“肯定”和“应该”。可以回国起诉,但最终是否能够成功立案并走完诉讼程序、达到最初的诉讼目的,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是否选择回国起诉,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意愿、财产状况、子女抚养安排等多重因素。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的建议始终是:在法律框架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路径,而不是简单地“能”或“不能”。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程序环节繁多,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情况,建议在作出决定之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逐梦国际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刘琦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NPD离婚纠纷律师

执业经验17年+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300+

擅长出庭、沟通、调解

刘律师执业 17 年 +,深耕婚姻家事领域,擅长用精准策略解决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等复杂纠纷,同时具备为基金、房地产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的商事经验,处理涉及大额财产、股权的婚姻案件时更显优势。

她办案风格细致务实,亲和力强,尤其擅长 “诉讼 + 谈判” 双轨策略:曾为当事人妥善分割 7000 万夫妻共同财产、追回被转移的 1000 多万售房款,也多次从强势对方手中为当事人争得财产、孩子抚养权及较高抚养费;面对人身安全受威胁的情况,能指导当事人快速固定证据,成功申请保护令。

处理案件时,刘律师特别注重心理疏导 —— 婚姻纠纷中,她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委屈与焦虑,用温和的沟通帮其梳理情绪、减少内耗,让当事人在冷静中明确诉求,更高效地推进案件解决。不少当事人说,找她不仅能拿到实在的权益结果,更能在情感困境中得到支撑,这份专业与温度,让她成为众多家庭走出困境的可靠助力。

执业证号:14403200911679967

网站地图